建德市信成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信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德市信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3-24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杭建执民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信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德市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信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12169126.65元及利息人民币42634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德市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科技工业园区城东区块厂房及国土使用权在本院(2012)杭建执民字第3221号案件中被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7383709.19元;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浙A×××××号、浙A×××××号汽车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该三辆车均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5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