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富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富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5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富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富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金额为222975.0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有价证券等信息,除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有银行存款645133.12元系工程保证金无法扣划及其名下有多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进行限制,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实际拘留;5、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有银行存款645133.12元系工程保证金无法扣划及其名下有多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手机短息方式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