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异324号
异议人: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宇山,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依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国鹏,男,1966年5月1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房产科科长,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为华,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509室。
法定代表人:徐铁人。
本院在执行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4)一中民初字第3958号;执行案号:(2020)京01执恢23号]过程中,异议人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西城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异议人西城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西城服务中心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撤回所提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巍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乔晓柳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