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509室。
法定代表人徐铁人,董事长。
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一中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4年12月9日中止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双槐树小区甲1号楼的第七、八、九层的房产。本院委托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因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评估公司向我院提交退函单称无法评估。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38 820 816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一中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佟海东
审 判 员 郭 杰
审 判 员 周明珠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皮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