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027执1046号
本院执行的(2019)甘1027民初3427号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清偿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813040.12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4813040.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加罚30%,即6.175%(4.75%+4.75%×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39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名下有豫X**号和豫X**号猎豹牌汽车两辆,已委托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经过及结果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朱世源 审判员  王继彬
书记员  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