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执异18号
在本院执行甘肃翼龙沥青有限公司与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不服,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超标的查封,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经核实,法院查封的房产为贷款抵押房产,现虽已还清贷款,但还未将抵押信息变更”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
准许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荣 审判员 刘珈懿 审判员 李向东
书记员 董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