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甘1027执保3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查询并冻结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存款5297086.9元。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的六个账户、招商银行一个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八个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二个账户平安银行一个账户、中信银行一个账户、光大银行一个账户等二十一个账户轮候其他法院进行了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书确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