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甘民终426号之一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甘肃翼龙沥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翼龙沥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15492725元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翼龙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公司银行存款154927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景琛辉
审判员 牛 婧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