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3584号
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物资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所列被告为"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查,"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现原告将"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显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4元,退回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兵
审 判 员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
书 记 员 狄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