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和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3584号
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物资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所列被告为"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查,"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现原告将"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显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4元,退回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兵 审 判 员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
书 记 员  狄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