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色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6951号
申请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伯伦,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女,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金色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1603号。
法定代表人:滕小苹,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金色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色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65725.7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色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65725.7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冻结期限2年、不动产冻结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