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1民初320号
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5464X4。
法定代表人:许美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忠,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1999104903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欢,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201710552866。
被告: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9082624B。
法定代表人:胡穗延,公司经理。
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立案。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5元,减半收取计3348元,由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