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材(天津)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46号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天津)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中捷科技园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天津)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