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46号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天津)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中捷科技园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天津)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