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50号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