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530号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7-21层。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