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晋0602民初1332号
原告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朔州市自来水公司、被告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梅、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朔州市自来水公司、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仓库被水浸泡的事故系其所在小区的公共自来水管道和暖气主管道破裂漏水所致,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方,按照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应当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承担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而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养护和管理责任,造成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财产损失经评估价值为153104元及鉴定费30000元,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投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限额为10万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称涉案事故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明确的说明或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朔州市自来水公司、被告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福源楼3号商铺房屋的租住户,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该商铺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2018年9月23日上午8时,原告发现其地下仓库渗水,渗水高度约130㎝,原告及时与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朔州市自来水公司联系,在双方抢修过程中确认,该渗水事故为自来水检修井里管道与进入小区管道接口处断裂漏水,渗入原告仓库,造成原告仓库库存货物大量浸泡。2018年10月7日上午8时,原告再次发现地下仓库渗水,原告及时与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本次事故为上次同一检修井里暖气主管道破裂漏水,渗入原告仓库,造成原告仓库库存货物第二次浸泡。在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做出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原告货物损失评估价值为153104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0000元。另查明,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投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其中财产损失限额为1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及鉴定费计83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00元,由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彩玲
人民陪审员 孙向梅
人民陪审员 林月英
书 记 员 徐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