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880号
原告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朔州市自来水公司、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朔州市状元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法官助理 王学良
书 记 员 张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