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朔州市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开发****养生馆。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晔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殷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