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

朔州市开发某某养生馆与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602民初945号
原告:朔州市开发****养生馆。
经营者: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朔州市开发****养生馆与被告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和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物品损失84333元;2.依法判令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和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朔州市开发****养生馆从2020年11月2日开始至2020年12月24日的营业损失59852元;3.依法判令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和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凌晨,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和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维护义务的自来水公用管道突然破裂,水流涌入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室内,导致汗蒸房、美容产品及生活用品等被水浸泡遭受较大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和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的全部诉讼请求。
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辩称,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所起诉的内容于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2008年,经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前去铺设管道,并于2008年年底竣工,铺设管道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施工完毕,试用以后移交房地产开发公司。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所诉的公共管道,没有向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申请过维修和报告管道断裂的事由,而是由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由此可见管道破损造成的损失与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供水合同关系。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履行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至于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服务的小区供水是业主与供水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水费也是业主直接交付供水企业,与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的责任。”本案是由于供水设施引发的损害赔偿,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应当是供水企业的义务或责任,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这一义务。《朔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和维护。”因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存在产权分界点,供水的产权分界点是结算水表。本案所涉漏水处是在结算水表前的主管道,该主管道破裂引发本案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前述规定确定,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向本院提交《接处警登记表》一份、照片十张、管道抢修现场视频资料两份,证明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的自来水主管道于2020年11月1日破裂,该情况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发现,直到当日18时许管道才得以修复,期间导致朔州市开发****养生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向本院提交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两份及鉴定费发票一支,证明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评估价值为84333元,日停业损失为1151元/日。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支出鉴定费15000元。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日凌晨,朔州市开发区鑫隆小区11号商铺的自来水公用管道突然破裂,水流涌入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室内,导致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的汗蒸房、美容产品及生活用品等被水浸泡,无法正常营业。
后经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评估价值为84333元,日停业损失为1151元/日。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支出鉴定费15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的责任。《朔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和维护。而本案所涉漏水处是位于结算水表前的主管道,该管道应当由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该处主管道破裂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市公共供水单位即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本案中,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并不负有对供水设施维护的义务。
经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评估价值为84333元,日停业损失为1151元/日。鉴定人员于2020年12月14日对朔州市开发****养生馆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后朔州市开发****养生馆主张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4日进行为期十天的重新装修,符合常理。因此对朔州市开发****养生馆主张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4日为停业期,停业52天,本院不持异议。朔州市开发****养生馆支出鉴定费15000元。
综上所述,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经营者张海花)144185元;
二、驳回朔州市开发****养生馆(经营者张海花)对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已预交),由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0元(朔州市开发****养生馆已预交),由朔州市城发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