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602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大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朔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西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金沙植物园南总部基地项目2区1栋、2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大运路东侧古北街南侧大运商城A区22#、23#。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朔州市自来水公司、朔州市再生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