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627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临蔡镇。
法定代表人:董清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卢金启
审判员  李兰英
审判员  朱帮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