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县尖峰农技服务部、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939号
原告:濮阳县尖峰农技服务部。住所地:濮阳县挥公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934240008。
法定代表人:张仲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罡,濮阳市濮阳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临蔡镇老棉花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57109577M。
法定代表人:董兰清
原告濮阳县尖峰农技服务部与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濮阳县尖峰农技服务部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尖峰农技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素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