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166号
原告:和田市富友种苗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唐瑞英,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火车站京通大道111号众一机电城1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松,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婧婧,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临蔡镇。
被告:邢华南,男,汉族,1993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周口市淮阳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田市富友种苗经销部诉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邢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义林
审判员 李玉忠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