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5370号
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3号楼9层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临蔡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9,602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4月在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采购包装箱、包装盒、***等货物。截止至2020年4月,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货款729,602元。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管理人因被追究刑事责任,一直未向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受诉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入库单并没有加盖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因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本院无法对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入库单与被告河南省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核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仟信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