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05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信诺莱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益。
被执行人潍坊大禹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顾文君,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信诺莱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大禹水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5)30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