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通用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14435号
原告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用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斐达律师、潘宇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质证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2018年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卡曼K-MAX直升机展示活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涉案飞机保底飞行费用17.5万元、无飞行日停场费用3.4万元、往返运输费26.316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5万元,予以扣减后,被告尚欠377160元(17.5万元+3.4万元+26.316万元-9.5万元)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还约定,被告应于展览会结束后一周内付清余款,逾期按应付且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日支付违约金。故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剩余款项377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71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8年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卡曼K-MAX直升机展示活动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原告直升机用于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期间的相关展示活动,被告租用原告卡曼K-MAX直升机1架,计划9月17日到位至18日,组装调试2天,试机2小时;9月19日组委会联合彩排飞行1小时;9月21日航展开幕式,上下午各一场,每场45分钟,含开机试车(0.75小时),全天合计1.5小时;9月22日上午飞行一场30分钟(0.75小时),费用合计19.5万元。飞行小时费用3.5万元/小时,保底飞行5小时,费用17.5万元。合同还约定,停场费用1.7万元/天,停场时间9月17日至22日共计6天,无飞行日2天,小计3.4万元。往返运输费用约定,全程7310公里,金额26.316万元。原告合同保底收费25万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费用,在直升机调入前预付原告30%(7.5万元)的费用作为启动资金,余下70%在展览会结束后一周内全部付清。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费用,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告支付7.5万元,备注“2018航空动态飞行卡曼KMAX直升机演示活动费”;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备注“2018年航空展卡曼飞行费付第二期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央视新闻、石家庄航展新闻等证据,拟证明,2018年9月21日,2018年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在石家庄机场开幕,该航博会举办时间在2018年9月21日至24日,该航展展示了原告的所有的涉案卡曼直升机。 以上事实有《2018年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卡曼K-MAX直升机展示活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被告通用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聚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377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71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6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娜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人民陪审员  刘小焱
书 记 员  李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