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9民初830号之一

原告:山西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麟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鹏,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笑,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1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季小明,经理。

原告山西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且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人去楼空,负责人季小明去向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王杰

人民陪审员 闫建发

人民陪审员 陈春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