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9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路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8555663D,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企业孵化基地4号楼8层826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鹏,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笑,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31665,住所地:南通市港匣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9132989X,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远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1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季小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路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的(2019)晋1029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路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保证金共计本金771130.74元、利息291404.93元及至款项付清时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5560.67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5560.67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宁平

审判员 薛理仁

审判员 洛一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秦姣姣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