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禄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太禄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民初5561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太禄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诉被告河南太禄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财产保全费12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