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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3976号
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
破产管理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4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薇、叶韶君,系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