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23161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孟。
原告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96,660.0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逾期支付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器配件,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2014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共结欠原告货款196,660.03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支持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日出具(2014)杭拱破(预)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表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针对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而,本院对原告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国志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