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黛维蒙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与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2019号
原告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2517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春,系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兴中路533号。
负责人宋梅玲。
诉讼代表人吴肖臣,系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与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36元,由原告上海中意柜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