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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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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9370号



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69号云天财富中心酒店式公寓632室。




负责人:宋梅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界、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541号。




负责人:张羽,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韶君,女,38岁,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袁小莉

代书记员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