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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萧执民字第6890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机构代码8434993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化路168号。
负责人黄达,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251838-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径游。
法定代表人汪金芳。
被执行人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451375-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
法定代表人汪金芳。
被执行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5244894,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中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孟。
被执行人汪金芳,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肯莱特鞋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929551-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江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帕萨特牌汽车一辆。2017年7月8日,竞买人杨振山以477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703-006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杨振山(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振山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振山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