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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萧执民字第689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机构代码8434993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化路**。
负责人黄达,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251838-5,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径游/div>
法定代表人汪金芳。
被执行人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451375-3,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div>
法定代表人汪金芳。
被执行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5244894,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中路533号/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孟。
被执行人汪金芳,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肯莱特鞋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929551-8,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江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仓弄37号香江大厦343号,建筑面积为41.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仓弄37号香江大厦343号,建筑面积为41.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预售合同号为0701601,内容详见仲衡【2015】(房估)他字第5815080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