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33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4号楼5层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纪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363号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时应,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6号8幢一层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锦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水滚,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鑫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水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600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