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221民初961号
原告:湖北二乔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8B0FFXH。
住所地:湖**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乾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71237B。
住所地:浦**新区合庆镇跃**路**号0号。
法定代表人:孟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二乔生态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二乔生态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二乔生态酒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二乔生态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二乔生态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守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