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31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宝凤路**。
法定代表人:耿添羽。
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孟良。
被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iv>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诉申请人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5财保46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申请人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任何交易,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是错误的,查封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也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否能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有待案件实体审查,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