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

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与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318号
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孟良。
被告: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宝凤路**>
法定代表人:耿添羽。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保证金,同时鉴于两被告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告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主张解除与原告间的采购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设备款。本院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沪0115民初70765号。该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设备质量存有异议,就设备质量问题本院组织进行了鉴定,案件已中止审理。鉴于(2020)沪0115民初70765号案件因质量鉴定而处于中止审理的状态,而本案必须以(2020)沪0115民初70765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