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318号之二
申请人: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1616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耿添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妮,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丁香,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宝凤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耿添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兢兢,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沪0115财保468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原告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两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476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开灵电梯厂有限公司、上海亨克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慧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