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大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蓉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寅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60000元,违约损失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5.92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扣除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7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1020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李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