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亚讯数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葛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亚讯数控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12执927号,该案于2017年10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3月26日以(2020)鲁0212执恢63号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亚讯数控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本案被执行人青岛亚讯数控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群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