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4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咸民,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祥,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咸民,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祥,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74元,减半收取13187元,由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 娜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