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4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咸民,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祥,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咸民,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祥,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74元,减半收取13187元,由上诉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 娜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