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21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杨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柯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柯建伟,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柯俊冬,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建伟、柯俊冬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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