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9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陈庄对面。
法定代表人:桑晔,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桑晔,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999号5号楼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6511240862。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驻马店市。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了(2021)豫1702民初1997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桑晔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起诉。2021年4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桑晔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豫Q×××××车辆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驻马店市盘古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侧新天地*未来城12号楼独单元第7层701房产(测量号:0101400001011)的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桑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豫Q×××××车辆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驻马店市盘古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侧新天地*未来城12号楼独单元第7层701房产(测量号:0101400001011)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