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997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陈庄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付秀芳,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付秀芳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付秀芳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