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997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陈庄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驻马店市。
原告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原告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