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润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润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警务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雪松路西段陈庄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霍丽丽,女,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驻马店市润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霍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霍丽丽在中原银行62×××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田新生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