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执2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908号。
负责人翟东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陈庄对面。
法定代表人桑晔,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桑晔,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宋秋菊,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刘晓友,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韩小娥,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桑玉荣,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魏新成,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冯骉,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
被执行人吕晓佩,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霍丽丽,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桑晔、***、宋秋菊、刘晓友、韩小娥、桑玉荣、魏新成、冯骉、吕晓佩、霍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702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128820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本案确定抵押的房产正在另案评估拍卖程序中,本案系抵押权优先受偿。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702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超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桑晔、***、宋秋菊、刘晓友、韩小娥、桑玉荣、魏新成、冯骉、吕晓佩、霍丽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