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川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河南东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南青川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初4083号
原告河南东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593165F。
法定代表人,景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丹,吴昊(实习),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青川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与东风东路绿地原盛**号楼**座**楼**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225337。
法定代表人,董化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青川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改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