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破申163号
申请人:北京远景世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3058号。
法定代表人:白文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杰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绿碧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苏坟大队。
法定代表人: 袁天江。
申请人北京远景世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世纪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绿碧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碧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绿碧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绿碧蓝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绿碧蓝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为2004年7月5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苏坟大队,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园林绿化服务;专业承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销售花卉。2015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海民(商)初字第282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陆平、北京绿碧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北京远景世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欠款二十万元及利息。上述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因绿碧蓝公司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远景世纪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调查,绿碧蓝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154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绿碧蓝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远景世纪公司对绿碧蓝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远景世纪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债务人绿碧蓝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债权人远景世纪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认定绿碧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远景世纪公司申请对绿碧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远景世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北京绿碧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王
茜
审 判 员 阮
健
二○二一 年 六 月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李晨琳
书 记 员 黄逸菲